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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开分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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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1)成立时间满4年;(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2种观点: 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4、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检索和申请程序如下:1、检索名称。申请人应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和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证明发起人身份、学历和法律资格的文件原件;2、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在一周内呈报山东省司法厅;3、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收到山东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准备律师事务所申报文件;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申请材料呈报期间应接受市司法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门培训一次,培训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出具该发起人通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证明;5、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初审完毕,如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将要求补充、修改材料的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6、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后,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1)成立时间满4年;(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1种观点: 律师事务所开分所的条件成立时间满4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析:(1)成立时间满4年(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4)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加“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5)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6)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7)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8)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9)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二)制定分析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四)处置分所的资产(五)决定分所的终止(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10)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11)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批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分所的批复决定,并通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分所的,由批准机关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同时抄送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原批准机关。批准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第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分所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办理开业登记;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应由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应当同时申请更换分所所在地的《律师工作执照》;分所在当地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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