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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务利息是该如何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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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中止是指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因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暂时不能继续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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