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方式。二是私人集资建房的方式。集资房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后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虽然按照该办法第29条的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对集资房的权限较大。购买集资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集资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集资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集资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集资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对于私人集资建房的,由于缺乏法律与行规的明确规定,目前尚没有具体定论是否能获得房产证,具体情况可向当地的房管局咨询。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